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、出借管理,省财政厅印发了《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对省级行政单位经批准利用占有、使用的国有资产以出租、出借方式交由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营使用的行为进行规范。《办法》规定,行政单位严禁出租、出借办公用房(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),若出租、出借办公用房以外房屋建筑物的,应按规定申报审批。长期闲置或不需要的设备,应按照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公开出售,需出租、出借的设备,应按规定申报审批。出租、出借资产所取得的收入,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国库。